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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岗公司注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征免之争

标签:公司,注册,资本,股本,之争  2018/5/29 10:42:34  预览

凤岗公司注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征免之争,税总有了结论

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盈利所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的情势,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情势的经济利益。 
   
  财税〔2015〕116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红利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鉴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不同企业的股东取得“股息盈利”执行差别化政策,为便于纳税人知晓相关规定,财税〔2015〕116号文件和税总80号通知布告依法再次明确“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盈利所得项目,同一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管事项予以了明细列示: 
   
  (一)个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简称“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以未分配利润、红利公积、资本公积(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的股本,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而继承按现行有关股息盈利差别化政策实行: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盈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盈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新宝3登录,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取得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红利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并吻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取得的以未分配利润、红利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的由来 
   
  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关照》(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盈利性子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继而在《关于原城市名誉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作出诠释及增补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符合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则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经常对此项个人所得税征免产生的误区有: 
   
  一、只看到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而没看到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由此造成错误的理解,片面的认为个人取得的以所有来源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额,都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忽略了对不征税的资本公积的来源还有限定规定。 
   
  二、是对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这句话的理解有歧义,分外是对“股票发行”的特定范围的理解扩大化,将非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溢价举动也扩大纳入股票发行的范围。 
   
  精确理解“股票溢价发行”的慨念 
   
  笔者认为,精确理解上述文件的关键在于精确理解“股票溢价发行”的慨念。 
   
  1.《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情势,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实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由此可见,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划分为股份后所对应的凭证才称为股票。 
   
  2.发行股票,必须吻合肯定的条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可见,在我国依法可以签发股票的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无权发行股票。股票溢价与资本溢价是完全不同的慨念。而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很明确的规定:现行税收政策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转增股本,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以溢价发行股票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而没有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吸取新股东时形成的资本公积。因此,那种简单的认为以资本和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资本),天然人股东都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观点是错误的。 
   
  当代企业制度下的资本公积属性 
   
  对于此题目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谁投入的资本(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形成的资本公积就是该股东个人的。那么理解了什么是资本公积,什么是当代企业制度,将有利于理解这误区。 
   
  资本公积是投资者的出资中超出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它不直接注解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不管是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照旧其他体例形成的,资本公积属于公司财产,而不单独属于某位股东。 
   
  按照《公司法》第三条浙江人事考试网站,公司是企业法人,有自力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资本、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等归谁所有?是归某个特定股东,照旧归公司也即全体股东所有?股东不管以什么体例对公司的投资,股东均只以享有的股权分享公司的收益,而资本公积则是属于公司的财产,股东同样以所占股权享有资本公积。 
   
  假设:甲股东投入现金100万,60万作为股本,另外40万进入资本公积;乙股东以价值50万的固定资产入股,其中股本30万,资本公积20万。如今出现突发状态,该固定资产毁损了,那么是不是意味着乙股东就不占据公司的股权了?也不再享有资本公积了?显然不是,由于毁损的是公司的财产,乙股东的股本(股权)并不因此直接发生影响(灭失)。 
   
  进行股改的企业分外需引起正视 
   
  在将现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制有限公司时,一样平常都会对净资产等进行评估清理,将账面红利公积、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对于以原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题目,从法律角度鉴别,正在进行股改的企业尚不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就不存在以股票作为所持股权的凭证,因此该类企业的资本公积中含有的溢价部分不属于“股票溢价发行收入”而只是资本溢价;且即使以后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的资本公积计入新公司的资本公积后,其中原资本溢价部分也仍不属于新公司的“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其性子仍然是股本溢价。此点需分外引起正视武汉设计,颇为流行的所谓“先股改在转增,原资本溢价就变成股票溢价”的说法,看似很美,实则将有很大的涉税风险。按照前文已阐明的原则,以上两种企业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仍然不吻合不征税的条件,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缴税与分期缴税的划分 
   
  在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所有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均不应征税。其理由就是,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和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规定了“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不征个人所得税,但不能据此推导出“非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就肯定要征个人所得税”。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增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关照》(国税发〔2010〕54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布告(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4年第6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红利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题目的通知布告》(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3年第23号)等文件虽然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题目相继作了表述,但是营销策划公司,文件并没有明确写明“非股票溢价即资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就肯定要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本次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出台的财税〔2015〕116号文件,分外是“税总80号通知布告”对此题目的表述就很明确了: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盈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现行税收政策对于个人股东取得转增股本的税收政策归纳起来就是,个人股东取得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红利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盈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 
   
  个人股东取得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不征税。 
   
  个人股东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红利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盈利差别化政策实行。 
   
  个人取得非上市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红利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自行制订计划在5年内分期缴纳。 
   
  个人股东取得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红利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不论是税务机关照旧纳税人、扣缴任务人都应当清晰的知晓特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也是特定的,不可能任意扩大适用范围,否则将带来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