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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岗公司注册-预支卡增值税处理有转变!实务操

标签:公司,注册,预支,增值,增值税,处理,转变,实务  2018/4/2 8:47:31  预览

凤岗公司注册-预支卡增值税处理有转变!实务操作要细致这些

近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题目的通知布告》(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6年第53号,下简称53号通知布告),对预支卡的增值税处理较之前的政策发生了较大转变,并且解决了之前遗留的诸多老大难题目。
  一、销售预支卡环节开票,预收款与纳税任务发生时间的矛盾
  销售预支卡时,未发生增值税举动,但是假如在预收款时开具发票,则根据增值税纳税任务发生时间判定原则,在开具发票时即达到增值税纳税营业发生时间。
  53号通知布告对其解决办法是,在销售预支卡时,可开具发票,但是开具发票时选择“未发生销售举动的不征税项目”中的601 “预支卡销售和充值”, 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从而不计征增值税。
  这里必要细致预支卡与会员卡的区别,假如为取得会员资格而支付的费用,销售会员资格应按照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计征增值税,即在售卡环节即应计征增值税。
  二、销售预支卡环节,从高税率税负高题目
  在销售预支卡环节计征增值税,因未现实发生增值税营业,无法得知销售的增值税税率,一样平常按照纳税人的最高税率预征增值税,待现实发生增值税营业时,再行调整。假如营改增后以销售服务为主的纳税人也实行如许的政策,则很可能导致比较高的预征的税负。比如以销售服务为主的酒店,偶尔有17%税率的销售货物,但在销售预支卡时即按照最高17%税率计征增值税,纳税人可能很难承受。
  53号通知布告对于其解决办法与上条雷同,在销售预支卡环节不计征增值税,因此也不存在预收时确定税率的题目。所以,53号通知布告对于以服务业为主的纳税人意义尤其庞大。
  三、销售预支卡环节燕京扎啤,税目难确定,购卡方税前扣除不真实
  在53号通知布告前,销售预支卡开具发票时,有的售卡方根据购卡方的要求开具各种税目的发票,比如墨粉、硒鼓、打印纸等,购卡方也据此计入响应的办公费用税前扣除。严酷来讲这属于虚开发票的举动,未现实发生上述货物的销售举动,却开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同时购卡方营业实质为外交消耗或者集体福利,但却根据假造的项目税前扣除。
  53号通知布告对其解决办法是,在销售预支卡开具发票时选择“未发生销售举动的不征税项目”中的601 “预支卡销售和充值”编码,从而在源头上杜绝了上述开具发票以及税前扣除的漏洞。
  实务中,53号通知布告的该规定,增长了买卡赠卡方的税务成本。
  四、销售预支卡和现实消耗环节重复取得发票,实务实行有难度
  销售预支卡环节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在现实消耗环节再向消耗者开具发票,这有可能产生重复开票的题目。之前有的地区采取在销售预支卡环节开具发票浙江人事考试网站,在现实消耗环节开具的发票注明不得作为报销使用等措施。
  53号通知布告对其解决办法是,只能在售卡环节开具发票,在消耗环节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实务中,如上实行可能会有肯定的困难。比如持卡人在商场消耗时,系统在与结算时会自动打印卷筒发票,短时期内在系统中更改设置临时有肯定的困难,或增长纳税人的成本。笔者建议,应与当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可行方案。
  五、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尽早明确文件实行范围
  根据53号通知布告的处理体例,纳税人在取得预支卡和现实消耗环节均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首先,在销售预支卡环节,售卡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次,在现实消耗环节,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53号通知布告的结论是,采取预支款充值消耗的纳税人,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有人会说,如许规定就是为了遏止奉送卡的举动,但是纳税人本身购卡本身消耗的情况,比如一样平常纳税人购买加油卡,ETC卡等,不许可抵扣进项税显然不实际。笔者认为,虽然53号通知布告中对于预支款的定义中未明确其范畴,但在现实实行中应细致其适用范围,总局也应及时发布新的政策明确该题目。
  六、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统一纳税人的结算
  一样平常来讲,现实销售方应与售卡方按期结算销售款项,对此情况的增值税处理,之前政策也未同一明确。53号通知布告规定,销售方根据结算款项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通俗发票网络营销推广,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支卡结算款”,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务中,因为商场增值税计征的独特之处,许多商场并不是根据开具发票情况计征增值税,因此现实销售方向售卡方开具结算款的发票活动策划公司,对于有的商场来讲只是起到一个结算监管的作用。售卡方收到销售方开具的结算款增值税通俗发票,不能作为成本费用账务处理,只能冲销预收账款等往来科目。
  七、账务处理
  例:甲企业与乙公司隶属于统一集团公司,均为一样平常纳税人,两者使用统一品牌,甲企业销售的购物卡在乙公司可消耗,反之亦然。2017年10月,丙公司在甲企业购买购物卡1万元,在甲企业用卡购买办公用品3510元,税率为17%。在乙公司用卡购买劳保用品2340元,税率17%;消耗餐饮服务1060元,税率6%。月尾甲企业根据乙公司购物卡消耗明细,与乙公司结算3400元费用。
  甲企业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10000
  贷:预收账款——购物卡10000
  丙公司在甲企业消耗时:
  借:预收账款——购物卡35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3510÷1.17×17%)
  主业务务收入3000
  与乙公司结算:
  借:预收账款——购物卡3400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3400
  借:其他应付款——乙公司3400
  贷:银行存款3400
  乙公司账务处理:
  丙公司在乙公司消耗时:
  借:其他应收款——甲企业3400
  贷:主业务务收入——销售货物2000
  主业务务收入——餐饮服务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
  收到甲企业结算款项:
  借:银行存款3400
  贷:其他应收款—甲企业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