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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岗公司注册—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虚开照旧逃税

标签:公司,注册,开具,大头,发票,虚开,照旧,逃税  2020/2/16 9:58:44  预览

案情: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通过实开发票联(客户联),缩小记账联(存根联)的体例(即大头小尾,俗称“飞票”)开具发票共202份,躲避销售收入919万余元,逃税44.3万元。被税务机关发现后,周某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并接受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分歧意见:对周某的举动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的举动构成虚开发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22条的规定,周某开具的发票联虽然是真实的,但其发票联与记账联的数额不同等,不吻合《办法》中“悉数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的要求。且无论是虚开发票联,照旧虚开记账联,都属于虚开发票罪中的“虚开”。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采取虚开发票的体例逃税,构成虚开发票罪和逃税罪的牵连犯,按照择一重罪处罚原则,以虚开发票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周某构成逃税罪。周某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以达到逃税目的楼顶大字制作,属于逃税举动。但在被税务机关发现后,周某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并接受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根据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关照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周某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
  周某的举动吻合逃税罪所侵犯的法益。逃税罪和虚开发票罪同属危害税收征管罪,但二者侵犯的法益却有显明区别:逃税侵犯的是国家税收,躲避缴纳税款情节紧张的举动;虚开发票侵犯的是国家通俗发票管理制度,是指受票人(一样平常指购货方)行使虚开的发票进行逃税、财务造假等紧张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举动。本案中,周某开具的发票联是真实的,其缩小记账联的重要目的是袒护其现实销售额,少缴纳税款,其犯罪目的、犯罪对象、犯罪效果均指向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即逃税罪所侵犯的法益。
  周某的举动吻合逃税罪的客观要件。逃税罪客观方面体现为违背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采取诳骗、遮盖的手段进行虚伪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躲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举动。而虚开发票是指没有商品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劳务、服务而开具发票,或者虽有商品购销或者提供、接受劳务、服务,但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通俗发票举动。广义上说,凡是与现实经营不符的开具发票举动,包括主体不符、内容不符,即情势与实质的不符均为虚开举动。但笔者认为,虚开举动只限制为虚增数量、价款的举动,不包括本案情形。
  首先,《办法》第22条两款规定的含义不同。虽然该条将“悉数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和四种虚开举动规定在一个法条之中,但对违背相关规定的处理效果却不同。从《办法》第35条与第37条的规定来看河北人事考试中心,虚开举动比不如实开具举动的处罚要严峻得多。虽然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违背了“悉数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的规定,但并不必然得出其属于虚开发票的结论。
  其次,按照文本诠释活动隔断厂家,《办法》中所谓“为他人”“为本身”“让他人为本身”“介绍他人”开具发票指的均是为受票人(购货方)开具的发票。虚开的发票只能理解为提供应受票人的购货凭据,即发票联是虚伪的。
  第三,在实开发票联的情况下,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并没有为受票人提供行使发票从事违法犯罪的机会。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受票方并没有多抵扣税款,只是开票方少交纳税款。这是典型的逃税举动,不吻合虚开发票罪的特性。
  第四,假如将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举动理解为虚开发票罪的虚开举动,则该举动会同时构成虚开发票罪和逃税罪制作网站,这势必给司法实践认定造成不需要的困难。在对虚开发票罪中的虚开举动进行认准时,应当削减不需要的交叉重叠,即诠释为虚增,而不包括“虚减”。
  周某的举动不属于“为本身虚开”的范畴。为本身虚开,是指举动人在没有购买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虚设货物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提供方为本身虚开进项发票的举动。举动人为本身虚开发票,一样平常有两种情况:一是举动人为了增长销售额,夸大企业的经营规模,以增长着名度和进步商业信誉;二是用非法购买、伪造的发票以本企业为购货方为本身虚开,以增长进项税额,达到多抵扣税款的目的。不管是哪一种情形,为本身虚开都是指以本人为受票人(购货方)开具发票,并不包含低开记账联的举动。因为周某开具的发票是以真实的购货方为抬头的,不属于上述情形。
  综上所述,虚开发票罪的虚开只能诠释为发票联的虚增,低开记账联并不属于为本身虚开。周某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举动不构成虚开发票罪,而是采取遮盖手段进行虚伪纳税申报的逃税举动。因为周某已经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并接受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因此对其不应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