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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岗公司注册-小发票蕴含法律大难点

标签:公司,注册,小发,发票,蕴含,法律,大难,难点  2018/6/8 10:57:37  预览

凤岗公司注册-小发票蕴含法律大难点

司法实践中,买卖双方因发票题目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而发票则是买卖合同中的一个紧张介质。那么,如何兼顾买卖双方的正当权益?如何维护正当交易并规范市场举动?如何依法保障税收制度的有用实施,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合理有序发展?……带着这些由发票衍生的法律与社会题目,记者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采访。

  买方诉请卖方开具发票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4年1月,甲方惠程公司、乙方光菲公司签订《供货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供给0号柴油,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关照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收到货款后三日内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在甲方结清货款的前提下按月总量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签订后,光菲公司践约向惠程公司供给柴油,惠程公司先后分四次向光菲公司支付了该款项。光菲公司向惠程公司开具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合同期满,仍有22.5万元的发票未向惠程公司开具。

  2015年3月,惠程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光菲公司开具价税合计金额为22.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惠程公司请求光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予支撑,遂驳回了惠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拒开发票举动应由税务机关处理

  该案承办法官孙仲分析指出,这起案件的焦点题目在于,开具发票的主张能否作为一项自力诉讼请求。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对拒不开具发票的举动,权利遭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可向税务部门投诉,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同时发票管理办法也规定,对拒不开票的任务人,税务管理机关可责令开票任务人限日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罚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还规定,取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收回拒不开票任务人的增值税发票。

  上述规定说明,请求履行开具发票的任务应属于税务部门的行政职权范畴,不应由法院主管,这也是民商事法律关系与税收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之所在。

  鉴于此,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自行到税收行政管理部门追求行政援助。

  卖方未开发票致买方损失买方赔偿诉求获支撑

  2013年10月,美缘美公司与利达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美缘美公司向利达公司采购墨西哥铁矿2万吨,美缘美公司于合同签订后预支货款北京人事考试网站,双方最终根据相关的品质证书和港口过磅单结算,货款多退少补。

  合同签订后,美缘美公司向利达公司预支货款共计2030万元,利达公司收到预支款后向美缘美公司交付货物2万吨。但利达公司迟迟未向美缘美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底,美缘美公司到法院起诉,称利达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美缘美公司未能抵扣税费的损失295万元,请求判令利达公司承担该项损失295万元,并支付响应的利息损失45.9万元。

  经查,因利达公司未向美缘美公司交付响应发票,美缘美公司因此损失295万元税费抵扣款事实成立。

  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及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透露表现,内容情势正当,未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正当有用。在美缘美公司践约预支货款后,利达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美缘美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美缘美公司损失295万元,答允担损失赔偿责任。据此,法院支撑了美缘美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税费抵扣损失应由未开发票一方承担

  未开具发票造成的损失能否作为一项自力诉讼请求是本案的重要焦点。该案承办法官苏鑫分析,首先app应用,未开具发票造成损失请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有别于请求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前者重要诉求的是经济损失,后者诉求的是交付发票。在民商事审判中,比较典型的还有社会保险金账户的缴纳题目,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诉求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但若其以上述同样事由诉求未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损失则应予支撑。

  其次,既然因卖方未开具发票的过失造成了买方不得不自行代为缴纳税费,以遵守市场的税务管理规定,那么,根据公平原则,买方自行缴纳税费的损失理应由卖方承担,这也是维护诚实名誉与保障公平交易秩序的应有之义。

 欲凭发票证实买卖关系缺乏事实基础被驳回

  2015年5月,宇帆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照明公司立即支付其货款14万元,宇帆公司庭审中主张其与照明公司之间存在纸箱买卖关系,照明公司尚欠纸箱货款14万元,并提交增值税发票予以证实。但是,宇帆公司一、二审中均未能提供其他双方存在买卖关系的凭证、资料,亦无法说清双方营业接洽情况、收货人、预支款、催讨货款等买卖关系的基本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宇帆公司仅凭上述增值税发票并不足以证实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法律关系成都人事考试网首页,且宇帆公司作为其主张的讼争买卖关系出售方,对双方多年来的买卖关系基本事实无法说清,显然与常理不符。因此,在宇帆公司未进一步举证的情形下,对其所主张的两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法律关系不予采信。据此,法院认定宇帆公司诉求的货款缺乏法律与事实基础,依法不予支撑。

  ■法官说法

  发票不能自力证实买卖关系的成立

  苏鑫法官分析指出,发票对买卖关系的证实力题目是本案的关键题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题目的诠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体例、交易风俗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上述规定注解了发票不能自力证实买卖关系的成立,法院应根据现实出发,结合个案情形,分外是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体例、交易风俗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作出综合的判断。由于发票仅是买卖双方的结算凭证之一,但自己并非买卖合同。

  实际的市场经济中,大量存在发票与现实交易相互星散的情形,如企业为了躲避相关税费太阳能广告垃圾箱,代开发票但并无现实买卖关系,如有的公司拟股改上市,为制造财务报表上的虚伪繁荣,虚开发票,假造买卖交易,编造经业务绩等等。本案中,虽卖方提供了增值税发票,但却无法说清买卖关系的基本事实,显然与正常的交易风俗不符,因此其主张不予支撑。